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冯××,男,现年五十七岁,汉族,本县人,系南漳县涌泉供销社职工 , 家住南漳县九集镇木林村五组,非农业户口。
被处罚人冯××因涉嫌转让房地产一案,由当地干群检举告发,经本局派员调查,现查明:
一九九九年,涌泉供销社因经营困难,决定以承包经营方式,将其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同时转让,由本单位职工一次性公开买断房屋产权。同年九月一日,你筹资 20000.0 元(股金 18000.0 元、现金 2000.0 元)买得涌泉供销社舞旗分销社门面房屋一间,用于个体加工经营。买房后,你应当按规定在三十日内持有关资料报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你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此,本局于二 00 一年七月,曾多次派员上门向你宣传土地法律法规,并责令你应依法使用土地,你总以经济困难为由,迟迟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本局对你购买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进行了实地勘测,测定该宗地为 44.46 平方米。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局根据你受让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合法使用手续,依法向你送达了南国土执字( 2002 )第 24 号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而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你在受让房地产转让后,至今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被处罚人冯××在十五日内持相关用地资料到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按地价评估结果,依法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446.70 元;
三、按缴纳出让金额,处以出让金额 10% 的罚款,计罚金额为: 644.67 元。
上列处罚,被处罚人冯××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你自行承担。
若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南漳县人民政府或襄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