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男,现年五十四岁,汉族,本县人,家住南漳县九集镇龙门县沟村二组,农业户口。
经局长发现,本局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南国土处字( 2002 )第 4 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对被处罚人张××的行政处罚中遗漏了法律条款,现决定予以撤消。对被处罚人张××因涉嫌拒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一案,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张××在县沟村二组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占地面积 105.0 平方米。二○○一年七月九日,你在互惠有利的原则下,与县沟村委会达成买卖房屋协议,由你以人民币 33500.00 元的价格购买县沟村红金磷肥厂临新街门面房两间房产权 , 你自购买房产后 , 一直未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申请。二○○二年五月,我局九集所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获悉你购买县沟村磷肥厂房产权后,曾多次摧促你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而你对此总以经济困难为由拖而不办。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本局对你购买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进行了实地勘测,测定该宗地为 140.0 平方米。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局根据你拒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依法向你送达了南国土执字( 2002 )第 54 号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而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张××购房后拒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被处罚人张××在五日内持购房协议等有关资料到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二、按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 30 元的罚款,计罚金额为 4200.00 元。
上列处罚,被处罚人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你自行承担。
若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南漳县人民政府或襄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