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

南土资发字( 2003 )第 10

                

被处罚人:叶××,男,现年三十六岁,汉族,南漳县人,家住薛坪镇薛家坪村四组,系农业户口。

被处罚人叶××因拒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他人检举告发,本局于二○○二年十二月二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被处罚人叶××陈述:九九年九月配合小集镇建设,我与薛坪镇广播站本着互惠有利的原则,达成房屋互换协议,广播站房屋履盖土地使用面积 168.1 平方米,互换我房屋履盖土使用面积 461.5 平方米。事后未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用地手续。二○○○年九月一日,我与薛坪镇林业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 1.4 万元购买薛坪林业站门面房一间一层,房屋占地 38.25 平方米。事后未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用地手续。

经调查取证,本局认为,被处罚人叶××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二日与薛坪广播站站长签订换房协议,互换房屋后,房屋履盖土地使用权使用面积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长期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但如此,你又于二○○○年九月一日与薛坪镇林业站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你以人民币 1.4 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站门面房一间一层,占地面积 38.25 平方米。你先后换房、买房,至今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有下列有效证据: 1 、本局对被处罚人叶××有现场调查笔录; 2 、现场勘查图; 3 、宗地面积量算记录表。

上列证据证实,被处罚人叶××与他单位互换、买卖房屋后,以无法承受交纳土地出让金,拒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一、责令在 5 日内持购房协议等有关资料到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按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 30 元的罚款,计罚金额为 6190.50 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上列处罚,被处罚人叶××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南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缴纳罚款。

若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南漳县人民政府或襄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满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自动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违法者自行承担。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