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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南漳县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管理区委员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责任,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现将《南漳县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漳县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二 00 四年九月一日 附件: 南漳县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为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 全县各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南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 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凡是占用基本农田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用基本农田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三、占补平衡制度 凡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者都必须开垦与所占耕地质量与数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要根据土地补偿费的 1 - 2 倍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耕地开垦,保证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 四、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县人民政府每年十二月上旬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对违法进行建筑的,坚决进行查处,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种;对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植树的,要限期恢复耕种。 五、保护责任制度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我县的责任书签订方式为:县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与各村民委员会每年年初都要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对每年评比出的前三名 ( 镇政府)分别给予 2000 、 1000 、 500 元的奖励,各镇要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并将此考核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六、地力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 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者,采取多种措施,培淝地力,以确保基本农田的质量;农业、国土资源和各镇人民政府要联系环保部门,搞好基本农田的污染防治。对污染基本农田的,要严格进行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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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南漳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南漳县城关镇便河北路 E-mail:x7811y@yahoo.com.cn 联系电话:0710-5233124 邮政编码:44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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